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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题

色情业在中国该不该合法化?

正方观点陈述如下:

所谓色情业,就是色情服务业的简称。目前关于色情服务业的定义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不管如何定义,其核心是指各种公开的或者隐蔽的,集中的或者分散的卖淫业。有学者把卖淫叫做“(直接的)性服务”。所以我们所探讨的色情业应该合法化,其核心指向就是性服务应该合法化。理由

首先,就人权的角度上说。几千年前,我们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已经明确指出:食色,性也!用直白的话说,吃饭与性交是人的本性。性交既然是人的本性,那么就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同生存权、居住权、受教育权一样,是属于人的基本权利。既然性权利是一种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它依附于人的身体,不能由他人来处分,那么任何限制公民自己处分自己的性权利,都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所以是否决定提供性服务交易,是每一个拥有自主人事能力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外力无权干涉。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性比女性人数高出上千万之多,这意味着如果强制施行“一对一”的性伴侣(包括一夫一妻制)关系,那么将有上千万的男性无法实现性爱的权利。这首先就是对那些没有实现性爱满足的男性的一种赤裸裸人权践踏,显然是非人性的。当然,这里只是从最表层的人数比例关系来分析现实的严峻性,而许多更深层次的男女性爱关系尚未提及,这将在后面的论辩中继续阐明论述。其实,正是因为男女比例失调,导致性爱关系的不协调,而性服务业恰恰是这种失调的有益补充,所以才会出现性服务业的生生不息,屡禁不绝。大禹治水的经验告诉我们,堵不住就疏导!疏导的最好方式就是合法化,让一切性交易在法的规范下光明正大的实现。

其次,从法治的角度上看。法律向来是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制订和修改完善的。从上面第一点我们已经明确了性交易的现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即适合基本的人权要求。那么在以法治代替人治的现代社会中,在目前性服务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情况下,法律不应该缺席,它应该以其特有的权威和强制力来引导、规范这个特殊行业的运营。

长期以来,我国是以性服务非法化为出发点,不断通过政府的强制力量进行人为打击破坏,迫使性服务行业转向地下运作,他们一面规避着来自政府突如其来的打击,一面千方百计从同行的黑市中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没有法律的正常保障情况下,黑市的性服务更容易造成从业者基本人权的丧失以及人性的扭曲,这不仅无法根除性服务行业的存在,反而远离社会解放人性的初衷,可谓祸不单行。

目前,由于性服务行业在我国被法律禁止,但同时又由于该行业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使法律根本无法实现打击禁绝的目的,所以屡禁非但不止,反而暗地蔓延,并形成庞大的地下产业。令我们尴尬的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在意识到无法禁绝性服务业的存在乃至泛滥的情况下,目前所能做的姿态是:默许!要不,至多就是有选择性地进行蜻蜓点水式的扫黄。其结果却适得其反,越扫越黄。这严重消解着现行法律的权威性,而法律的权威一旦被消解,那么接下来的负面影响不仅动摇民众对现行法律的信任,更直接诱发潜在的犯罪活动公开化,泛滥化。其可设想的后果就是严重威胁到现行社会的稳定性了。

承认性服务行业的合法性,并积极为之立法规范,这是现今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

第三,从道德的层面上看。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解放人性,道德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性,解放人性。道德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对自身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更易、改善。

性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是人性内核的重要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性爱的潜在能量不断被挖掘释放,并被赋予正当的社会意义。性服务行业之所以“常盛不衰”,是因为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必然性。在现代人的眼中,人们谈性已经不再色变,反而坦然从容。而对于性服务业的看法上,人们的道德观念也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开明与大度,这我们可以从现实人们对于性服务从业者的宽容与默许中得到证明。这种默认其实就是人们在道德的层面上赋予其有弹性的认可,这显然是现代文明在道德层面上的进步表现。社会道德为性服务行业从业者的松绑显然为该行业的合法化提供一个伦理上的支撑。

当然,道德与法律并非一味共融,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完全可以脱钩于道德而自行其是。这可以从人类发展史上求得例证,这里暂时不做举例。这就表明,即便现在很多人不愿意承认社会的道德约束已经部分的为性服务从业者松绑,那么从纯粹的法治建设意义上,根据前面的第一、第二点的分析,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提倡性服务行业应该合法化。

另外,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上看。有买有卖,自然就会有市场,有市场就不可能通过人为的强制力来灭绝。承认合法性的好处在于,政府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性服务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把它纳入正常的工商管理范畴,即可以避免无谓的打击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又能从中收取正常的税收,增加国民收入,此外还可以通过规范化管理降低因为性交易所造成的性病泛滥传播,一石多鸟,何乐而不为?

基于上面的认识,我方认为,性服务行业应该合法化,亦即色情业应该合法化。

正方观点

合法

反方观点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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