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见 2011-4-15 12:38
法律杂谈
在小时侯听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杀人犯被证明有精神病了以后就可以免于一死了,觉得很荒谬,长大后增长了不少的见识已经觉得很淡然了。
如果真的是精神病不可扼制地发作了,并且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法律保护了那个精神病!
那么从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的眼中看到的只可能是两种答案:1、这个法律是高尚而圣洁的。2、这个法律是下贱而肮脏的
海德医生是个徘徊在高尚与邪恶之间的精神病(这种集正邪两个极端的共性,是人们对道德及法律底线挑战)但是就算再大胆,再富有幻想力的作者,也是让它终归于尘土——
最后也总是一个悲剧——注定是无法在我们这个平凡的世界中河蟹共存——让正与邪在法律的底线面前同归于尽!
顾城也是一个在伟大的诗歌和苦难的生活中挣扎的精神病,有多少人会惋惜他那还没有找到光明的黑眼睛。
法律能保护的了他们么?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神精病自己也是一清二楚!
就算它有保留的价值,我们也要把它毁灭了,这就是悲剧!这是精神病的悲剧,是人类的悲剧,是无法回避的宿命悲剧!法律当然也跳不出悲剧的三界,就算顾城有一千双寻找光明的黑眼睛,就算海德有一万倍的操守德行。法律也会杯具地说一声:把它们撕毁,让人们看看......我突然想起了某个大学教授说的应该递套而不是抽刀,难道人们活着都是为了苟延残喘而放弃了为公理,为正直去拼一拼的良心么?在逃避毁灭么?随即就会有更大的毁灭接踵而至!
就法律而言,究竟是让杀人精神病活着以显示法律的高尚或是死了以显示法律的公正,看上去高尚是高于公正的标准的!但是,显而易见:只有公正了才谈的上高尚!逃避公正的法律就等于在逃避毁灭,我们会看到,这样的逃避只会让它面临越来越多自己打自己耳光的小麻烦!不痛不痒地建议法律工作者:杀人者,谁能不或多或少地受到精神的困扰呢?如果有精神病他得偿命!如果没有更得偿命!但是我也相信一个风气一旦曼延开了,就不是个人意志所能左右的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样的人何其多呀!
从宝马碾婴儿开始,杀人的法律底线就在被偷偷摸摸地突破,再接下来李刚案,药家鑫案,大连交警被打死案......突破的一次比一次更漂亮,一次比一次自然。直至完成了把虎山变成了官富二代的猫山,度假旅游休闲娱乐风光无限的避暑山!
顺便再说一个关于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的问题:受害人家属接受赔偿是做为一个围观群众难以想像的违背人性的事情,但为什么就会屡屡发生呢?我猜如果是社会的保障机构,救济机构如果足够值得信赖,足够健全的话,可能人会活得更像一个人,但是显然焦点太多了,谁能顾得上这些细枝末叶呢?
[[i] 本帖最后由 偏见 于 2011-5-20 08:48 编辑 [/i]]